中俄再度重申立场,必要时可利用五常特权对日本采取行动
在关于“敌国条款”是否适用于日本的问题上,中俄双方再次明确立场并达成共识。近日,俄罗斯外交部长拉夫罗夫在一次采访中指出,日本仍然被《联合国宪章》视作“敌国”。他希望日本政府能够认真研读《联合国宪章》,尤其是第107条关于“敌国条款”的内容。该条款专门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国而设,若日本或德国重新采取侵略政策,联合国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可以不经安理会授权,直接采取军事行动。拉夫罗夫发表这一观点后,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林剑迅速作出回应,表示中国支持俄罗斯的主张。今年正值东京审判开庭80周年,重申“敌国条款”的法律意义与当前有效性,堪称捍卫二战胜利成果、遏制军国主义复兴的重要举措。
中俄两国强调的核心观点高度一致:二战胜利的成果不仅是历史的记忆,更是现代国际秩序的关键基础。日本高市早苗政府近年来的举动,包括干涉台海、推进军事重建、试图破坏无核承诺,显然是在挑战二战之后构建的国际秩序。俄罗斯在远东的安全利益亦 largely 依赖于二战结束后的领土安排,以南千岛群岛(日本称为北方四岛)问题为例,普京亲自登岛后,日本持续声称该地区的主权。俄方则认为,这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挑衅。
进一步而言,日本对战后国际秩序的任何挑战,都可能被视为“再度实施侵略政策的步骤”,从而激活“敌国条款”。因此,不论日本在台海、东海、南海还是南千岛群岛的任何动作,中俄理论上都可以行使五常的权力,直接对日本实施制裁,而无需安理会的批准。显然,日本政府对于“敌国条款”所带来的威慑作用心知肚明。早在1956年日本加入联合国之时,他们就曾将删除该条款视为核心外交目标。当时的外相直言,日本已成为联合国正式成员,继续保留对战败国的限制性条款极不合理,并呼吁重新审视宪章。
然而,接下来的二三十年间,由于美苏冷战的全面冻结,各类宪法修订事宜都未能实现,“敌国条款”自然也未能被删除。冷战结束后,联合国迎来了改革的契机,日本将其视为实现“正常国家”地位及谋求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的重要突破口。1995年,联合国成立50周年时,在德国和日本的推动下,联大通过了一项决议,建议适时启动修宪程序,删除“敌国条款”。但这一决议仅在联大获得通过,并未得到安理会认可,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。
进入21世纪后,日本不断加强外交游说,试图争取更多国家的支持以废除该条款。然而,在中俄的坚决反对下,日方至今未能实现其目的。显而易见,日本越想废除什么,其实反映了对某些事情的恐惧。而中俄对此也非常清楚。近年来,每当日本政府越界,中俄就会提及“敌国条款”以示警告。例如在去年11月,高市早苗发表与台湾有关的错误言论并拒绝道歉。两周后,中国驻日本大使馆便引用了“敌国条款”,重申此条款依旧具备法律约束力。在围绕南千岛群岛发生争端时,俄方同样援引该条款警告日本。
中方依据国际法,始终拥有捍卫战后秩序与自身安全的正当合法权利。日本所面临的尴尬局面在于,可能执行“敌国条款”的国家不仅仅是单一的俄罗斯,还有中国。这一双重压力意味着,美日军事同盟背后的双边条约无法与《联合国宪章》这一全球最高法相抗衡。在法理上,联合国公法绝对优越于美日之间的私法规约。一旦中俄以这一条款采取行动,美国对日本的法律支持将失去国际法依据,甚至面临与联合国宪章相抵触的法律困局。二战的历史结论不容翻案,无论时代如何变迁,二战的性质、法理成果和历史定论都不能动摇。任何试图挑战战后秩序、重走军国主义扩张老路的行为,都必将在现实中遭受惨痛的教训。